陕西工院团字〔2017〕1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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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关于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的通知
各学院团总支:
根据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及团中央《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的相关规定,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团费收缴、管理、使用工作,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特此通知。
共青团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
2017年9月30日
抄送:省教育团工委,团省委学校部,团咸阳市委,学院党委委员,各二级学院党总支,团委委员,学生会,社团联合会,档。 |
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团委 2017年9月30日印发 |
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以及团中央《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,是共青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团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现作如下规定。
第二章 团费收缴
第三条 交纳与收缴
1、交纳时间
凡团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学生团员必须按年向所在团总支缴纳团费。各团总支于每学期9月新生报道时向在校学生收缴团费,大一新生缴纳一年团费,大二学生因提前离校实习原因故缴纳两年团费。
2、交纳数额
学生团员应缴纳团费按2角/月计算。无力交纳团费的团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团组织核实情况,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。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,期间仍应交纳团费。团员自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应交纳党费,可以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者不限。团员除按规定缴纳的团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团费不限。
3、收缴办法
团委、各团总支、各班级团支部要建立团费收缴登记簿,对团员交纳团费的情况进行登记。上一级团组织在收到下一级团组织交纳的团费时,应开具团费专用收据,作为交款单位的记账凭证。
5、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其所在团总支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、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
第四条 团费上交及留用标准
1、各学院团总支应严格遵守团费上交比例标准。各团总支收取团费后需统一上交学院团委,不得擅自留用。院团委将返还团费的30%留给各团总支用于日常活动。
2、各团总支上交团费时,须至团委登记上交《学院各团总支团费上交情况汇总表》(经制表人、审核人签名确认)和出具的团费收缴收据,团费收据原件由各团总支妥善保存。
第三章 团费使用
第五条 团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实行“谁使用,谁负责;谁审批,谁管理”的连带责任制,层层落实团费使用的责任,确保团费的使用安全
第六条 团费的支出要有正式收据或发票,由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字,并详细注明用途。
第七条 使用团费时,必须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。
第八条 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。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必要开支,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。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
(1)培训团员、团干部费用;
(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音像制品;
(3)表彰先进团支部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团员活动费用;
(4)组织大型团日活动所需费用
(5)购买团旗、团徽等团务用品;
第九条 团费要做到专款专用,不得滥用、挪用。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。
第四章 团费管理
第十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的名义存入财务账户。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挪作他用。保障团费安全,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。
第十一条 实行报账制度
执行以下几条规定:
1、报账时原则上要使用正式发票(使用收据报账时,收据上要盖鲜章)。任何开支原则上必须开发票,并如实反映开票日期。开票内容为文化用品、体育用品、办公用品的必须有物品清单。
2、报账前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在发票正面写明资金经手人和证明人。经手人和证明人必须为不同人签名。
第十二条 建立团费专管制度
各团总支应设专人负责团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。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,应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移交工作。交接前老团干部要彻底结清自己任期内的团费账目,做到底数清晰,收支明确,没有赊欠。交接后新任团干应尽快掌握团费管理办法,对于团费的收支情况要做到随时上账,有账可查。
第十三条 建全专户专账制度
各团总支要建立健全的独立的团费收支账簿,做到手续健全、账目清晰。团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,团委和各团总支应当在本级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,向大会报告(或书面报告)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。团委应定时向所在学校党组织汇报团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。
第十四条 执行定期检查报告制度
各团总支应每年检查一次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,如发现问题,应及时纠正。团委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各团总支的团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。
第十五条 各团总支尤其是基层团支部要加强团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要严格按有关制度规定办事,对于因工作疏忽给团员、团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的团干部要按规定追究责任,问题严重者,给予团内纪律处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及修改工作由团委负责,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